街道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办事处安委办举报
安委办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超出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上报处理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使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
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第1页共5页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一)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