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药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药品是特殊商品,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药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多为院方责任
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1、因费用报销原因;2、无原始发票凭据;3、非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如:冷藏、避光等;5、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
二、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的属于合理退药情况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2、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方金额符合医院有关规定;(3)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3、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1页共3页4、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不可预知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三、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四、退回药品的处理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处理(医务科工作人员或院长签字盖章的退药处方作为报损依据)
五、不合理退药处理每月由药房统计,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报分管院长批准,由处方医生承担经济损失
六、退药操作流程1、患者至开方医师处,由开方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