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编号:出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质权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质物4
1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
《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6
1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2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