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迎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落实迎汛工作责任,确保迎汛安全工作顺利进行,根据XX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制定的责任制和防汛预案,由XX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和XX省监察局(以下简称“市监察局”)联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防汛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指挥部会同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履行本单位迎汛主责的;重点部位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落实的;责任人的责任制未落实的
(二)未按职责制定相应预案的;预案执行不力的
(三)未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的;值班人员接到汛情、预警或通知处置不及时的
(四)未组织或督促雨前迎汛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未督促雨中人员上岗巡查,汛情报告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抢险的
(六)未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或根据预案抢险能力配备不足的;抢险队伍未按要求雨前到位、主动抢险的
(七)未落实人员安全避险责任人和措施的,未及时组织危险房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采XX县区、滞洪区住户安全避险转移的
(八)未落实防洪、排水工程措施或抢险不力的;险情和灾情报告、统计不及时、不准确的
(九)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任务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第四条责任追究(一)责令整改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迎汛工作评优资格
(二)通报批评
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1页共23页(三)行政处分
对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五条追究程序(一)市指挥部成立调查组,对事件开展调查
(二)调查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客观评估,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三)由市指挥部联合市监察局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