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教学教辅部门、各院系、后勤服务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四条行政和教学管理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党委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委任制和任期制;党总支、校工会和团委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并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章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胜任所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善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明显。(三)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够以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领导工作。(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讲党性,顾大局,善第1页共7页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一)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进入中层干部队伍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二)原则上要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三)新提任中层干部或由副职晋升为正职,原则上要具有副高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勤服务部门可放宽至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其中晋升为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及大专部各学院院长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四)由副职晋升正职,必须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五)提任机关管理部门正职,必须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专业性较强的职能管理部门除外)。(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七)身心健康。(八)担任党群系统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有关章程规定的要求。新提拔中层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产生。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使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办法,由党委另行研究决定。第三章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程序第七条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实行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名单。推荐工作由学校党委主持,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中层干部、正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群团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推荐的程序:(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岗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二)采用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第2页共7页行推荐;(三)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在部门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总支换届,按《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组织考察。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少数职位暂时推荐不出合适人选时,可暂空缺。考察内容: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