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全国音、视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音、视工程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中国录音师协会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制定的《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音、视频工程企业,以便组织实施
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中国录音师协会
中国录音师协会2005年1月20日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4月26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管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音、视频工程业的监督管理,引导音、视频工程业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维护和规范音、视工程业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际第三方认证的通行做法,对照我国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实施对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频、视频工程及从事录音、音响及其它音、视频工程的企业
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是指按照企业职责、任务、活动方式和完成工程建设业绩等要求,进行综合水平和能力的评定
第三条音、视频工程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音、视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评审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音、视频工程活动
第四条中国录音师协会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和其它有关音像的各界中从事录音、音响及其它音、视频工作者、单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下设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资质分级第五条音、视频工程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