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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演讲范文[案情]:XX年6月,肖某因琐事与廖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的菜刀猛砍廖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
廖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XX年9月廖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XX年2月将肖某抓获归案
XX年4月检察机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肖某申请作精神病鉴定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XX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
XX年10月被害人廖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分歧]:就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受害人廖某在XX年6月被肖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其在XX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应当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依据《刑诉法》第77条规定应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一致
且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保护被害人廖某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