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情]: 2025 年 11 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 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 630 元)出售。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 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 500 公斤的纯二氧化硒。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 120 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 350 公斤,并以平均约 7 公斤二氧化硒与约 18 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 17 桶(每桶 25 公斤),共计 425 公斤。2025 年 11 月 21 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 425 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 430 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 18 万元。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 8.2 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 3。6 万元,袁某分得 2。6 万元。 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赖某、宣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宣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赖某、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赖某、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行隐瞒真相的手段,制造假象,将掺假的二氧化硒冒充纯的二氧化硒销售,诈骗他人财物。赖、宣二人销售掺假的二氧化硒只是其为了猎取他人钱财的手段,其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诈骗,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因此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宣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赖、宣二人符合该罪的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具有追求非法利润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双方约定的二氧化硒的交易过程中,产品质量与样品不相符合,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