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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规定解读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施行给劳动者的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仍有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根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适用该条文时出现一些分歧和争议,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参考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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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