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本办法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第1页共7页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