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
第三条(区域定位)化学工业区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面积为23
第四条(建设方向和项目导向)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应当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法律保护)化学工业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管委会)本市设立*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制订和修改*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三)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分行、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四)为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第1页共4页(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和服务)管委会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内设立相应机构,提供“一门式”服务,并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开发机构)*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