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法律研究遏制功利主义扩张:立功认定的界限回位【论文提要】司法实践中,功利主义色彩渐渐由立功制度的先天内质向刑事法官、犯罪分子、国家政策逐步扩张,主要体现在非典型的立功情形的认定上
过宽的认定将导致与正义、道德的直接冲突,裁判思维的功利化,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问题
通过例举数个案例,进行实践分析,明确认定与否的观点,阐述针对个案的理由,从中分类归纳共性,总结在遇到非典型立功情形认定时应有的思维导向:1、功利不能过分触犯正义;2、义务不应给予奖励;3、价值判断;4、渴望立功的人应当承担风险
运用思维的主要目的在于遏制立功认定宽泛,促使界限回位
本文所提及的立功情形主要指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全文共8293字
一、立功制度的先天缺陷: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笔者无意赘述立功制度的发展历程,不能否认,立功制度的设立换取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使得能有效打击由立功所发掘的犯罪黑数(刑事隐案),并且充分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刑事政策的需要
最重要的是按照功利主义思想代表边沁的道德算术来看,即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社会安定的整体幸福
但是其先天缺陷仍然难以掩盖:1、功利主义的强烈展开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思想的描述是:"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或者说是以能否促进幸福来评价行为
所谓行为,不仅指个人的,而且包括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政府的工作就是通过惩罚与奖赏来促进社会幸福"
立功设立起点极为功利,国家为全面惩治其他犯罪而对犯罪分子采用的"交易手段",方式是以功抵过,减轻立功人员刑罚,最终以最低成本的方式惩处犯罪,维护国家治安
对犯罪分子而言,第1页共10页不管悔罪的主观心态存在与否,立功是一种值得期待的利益诱惑,也是一种较易实现"折抵罪过"的行为激励,立功制度"究其本质是国家和犯罪分子的双重功利主义"
2、对罪刑相适应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