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
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
2风景资源评价3
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
4分区、结构与布局3
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
1保护培育规划4
2风景游赏规划4
3典型景观规划4
4游览设施规划4
5基础工程规划4
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
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
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
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
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3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