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
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
2风景资源评价3
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
4分区、结构与布局3
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
1保护培育规划4
2风景游赏规划4
3典型景观规划4
4游览设施规划4
5基础工程规划4
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
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
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
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
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