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1一氧化碳3.001.0020氨0.202乙醛0.0121氧化氮0.153二甲苯0.30(换算成NO2)4二氧化硫0.500.1522砷化物0.0035二硫化碳0.04(换算成AS)6五氧化二磷0.150.0523敌百虫0.107丙烯腈0.0524酚0.028丙烯醛0.1025硫化氢0.019丙酮0.8026硫酸0.300.1010甲基对硫磷0.0127硝基苯0.01(甲基E605)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0.000711甲醇3.001.00算成PB)12甲醛0.0513汞0.000329氯0.100.0314吡啶0.0830氯丁二烯0.1015苯2.400.8031氯化氢0.050.01516苯乙烯0.0132铬(六价)0.001517苯胺0.100.0333锰及其化合物0.0118环氧氯丙烷0.20(换算成MNO2)19氟化物0.020.00734飘尘0.500.15(换算成F)3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