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 废”排 放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 条 新 建、改扩 建、续 建的工业企业,必须 把 各 种 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 产。各 主管 部门 必须 会 同 工业企业所 在省 、市 、自治区 建委 、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 部门 ,合理选 择 厂 址 ,认 真 审 查 设计,做 好 竣 工验 收 ,严 格 把 关。 各 级 卫生主管 部门 必须 发动群 众 ,与 有关部门 密 切 协 作,认 真 监 督 本标准的实 行。 第四 条 本标准适 用于新 建、改扩 建、续 建的大 中型 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 著 毒害的小 型 工业企业,亦应按 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 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 步 达 到 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 :工业建设项 目 的大 、中、小 型 划 分标准应按 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 气、水源和土壤 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 址 选 择 和大 气卫生防护 第五 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 、居 住 区 、废渣堆 放 场 和废水处 理场 等用地 及生活 饮 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 污水排 放 地 点 ,应同 时选 择 ,并 应符合当 地 建设规划 的要求。 第六 条 选 择 厂 址 时,必须 防止 因工业废气的扩 散 、工业废水的排 放 和工业废渣的堆 置 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 第七 条 产生危 害较 大 的有害气体、烟 、雾 、粉尘等有害物质 以及噪 声 和振 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 在居 住 区 内 修 建。 第八 条 向 大 气排 放 有害物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