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