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5]239 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法律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楚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讨论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