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222-2005代替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自2005-1-1起执行目次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7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8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9煤气柜10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11煤气事故处理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6222--198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将各类煤气通用的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本要求中;——提高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的含氧量,并规定配备检测装置;——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增加了有关转炉煤气生产中的安全要求(见第5章);——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的安全规定(见第9章);——对煤气事故的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晰(见第11章);——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与实际不符的条款(见第12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河南亚天集团公司、北京科力恒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2004年第一次修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错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pressure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的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3.2煤气设施gasesequipment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3.3隔断装置curtainappliance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3.4粗煤气untreatedgases未经净化的煤气。3.5剩余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controlpipingsystem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3.6炉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