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第一条根据《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局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部门(单位,下同)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
第三条局综合办公室为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发送各部门办理
各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排在首位的部门为主要承办部门
第四条局综合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
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
第五条办文办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或上级领导指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特别事件在采用口头形式后必须再以书面形式运用
第六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应在上级和局领导规定的时间办结;下属部门上报的事务,紧急情况及时答复,一般情况两天内答复,在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局领导批示后予以答复;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以局综合办公室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需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
会签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半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天
重要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第1页共51页或裁定
第八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