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管、赔偿制度爱护学校财产是每个学生教职工的职责和义务,是良好职业道德的体现
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学校财产不断增多,充分用好学校的财产,发挥其最大效益,为教育教学服务,为落实“谁分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财产保管要求,特制定以下学校财产保管、赔偿制度:一、财产保管制度:办公室、实验室、食堂、教室等处室所有财产,由总务处建立校产总册和分户帐,分室分部门保管使用
1、学校固定财产实行一学年检查一次,做到帐册相符、帐物相符
第一学期末,各室负责人自检后书面汇报交总务处,核查
2、学校固定财产领借人必须在领物本上签字,归还时注销,各室负责人到归还日期催还,不得过期不还
物品领用时,必须注明用途和数量
3、班级的财产实行班主任管理,各专用仪器保管室由仪器保管员负责、办公室由各位老师负责,如有损坏,由直接损坏者赔偿
4、学校的劳动工具等定时定量发放,如人为造成的损坏一律赔偿
5、学校财产一律不外借,如特殊情况,由校长室批准后,办好出借手续方可外借
二、财产的报废与处理:财产的报废和处理,必须是因年久老化而不能再使用的仪器、物品,可提出申请报废,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报废
报废物品按名称、数量、金额列表,核对报废物品,超出一千元要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注销帐卡
三、财产赔偿制度:教职工应按照物品正确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各种工具、教学具,如发生损坏、遗失,按如下条例执行:1、教室、办公室内的物品在规定的使用期内遗失、损坏,第1页共14页将追其责任赔偿
2、在正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按正确的规程操作时的物品损坏,物品不能使用的,按报废处理
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学校财产的损坏,原则上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型号、同类型的物品或全额赔偿修理费;或因物品使用年数较长、使用价值不大等原因,折旧一般不低于原价的50%处理
因操作不当造成财物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亡者,将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