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关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几点思考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解放了我国农村生产力,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创举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最初的制度设计在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又显露出其不够完善之处,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又一次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从法律的视角对农村土地问题进行审视是一件极富现实价值的事情
从大处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阶段后的重大战略性目标,而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农村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都是必要条件
从我们身边而言,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是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涉农部门、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往往是处理一件,影响一片,并且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利益争执异常激烈,难以处理
笔者对该类纠纷处理作了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构成要素中,合同主体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位分析(一)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地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
村、组两级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相应的代表机构或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
发包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对农村土地的发包权、对承包方用地的监督权及特殊情形下依法定程序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权
但在实际生活中发包方的所有者地位体现不够充分,农民集体对土地并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