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第1页共2页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