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业鉴定中心篇一: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三)对全市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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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本地区鉴定工作;(二)对本区(县)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三)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初级职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