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表1.0.4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总容量(米3)一级二级三级四级50000及以上10000至50000以下2500至10000以下500至2500以下注: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表1.0.5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油品闪点(℃)举例甲28以下原始、汽油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丙A60至120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B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表1.0.6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油品类别耐火等级1油泵房(棚)阀室(棚)、灌油间、铁路装卸油品暖库甲、乙、丙二级三级2桶装油品库房及敞棚甲、乙、丙二级三级3化验室、计量室、仪表间、变配电间、修洗桶间、汽车油罐车库、润滑油再生间、柴油发电机间、空气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油品栈桥、高架罐支座(架)二级4机修间、器材库、水泵房三级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二.二、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表2.0.9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一级二级三、四级12345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公路1008080352590707030208060602515678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401.5倍杆高300401.5倍杆高300401.5倍杆高300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