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南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颁发),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适用范围:1、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1、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5、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1、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