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与发展从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诞生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产品购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内部微观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极不规范,其属性很难把握
这种不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是一种创新,但如果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规范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实践的多样性入手,重新审视专业合作组织走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分类规范和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目前,一般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应该说,三者在运行层次上是有区别的,专业合作社是相对于前两者联系更紧密的组织形式
但当我们深入调查后发现,这种认识与实践有很大的出入
上述三种称谓更多的只是一种符号代表,体现的是协助发起部门的性质而非运行实质上的差异
如:由科协或地方技术推广部门协助发起的专业合作组织一般称为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协助发起的就称为专业协会,而由供销社倡导建立的则称为专业合作社
可见这种划分方式在实践上已经不再具有指导意义了
从实践出发,我们按运行层次和内容把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三类:技术服务型,服务延伸型,实体型
这种划分相对于前者.可以说与实践结合更紧密,对实践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1.技术服务型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一般称为专业技术协会或专业协会,主要进行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及技术信息服务,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及印发资料;组织活动进行内部交流;组织技术人员巡回走访;上门会诊和邮函咨询等
即所有的活动都围绕技术展开
技术力量主要来源于地方农技部门,一般而言,农技部门为这类组织提供的技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