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加强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以下简称《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及市交委《XX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渝交委路"2007"138号),结合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县道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评定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市公路局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第1页共11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并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普通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10日以前,将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责任追究按照《XX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46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2页共11页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以及特殊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二)根据监管单位批准的特殊检查申请批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查,并向监管单位提交特殊检查报告。(三)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管养职责范围内公路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四)组织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文件的报审、招投标组织、合同谈判以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报审工作等)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资金支付和安全管理;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