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10件案件的心得体会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刘树明律师【案例简介】2013年8月16日,乌兰察布市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乙方将甲方发包的工程转包给丙方
随后,李x荣(实际施工人)挂靠丙方四川泸州臻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也就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每年给丙方交纳挂靠费
2014年4月8日,原告赵x辰、程x青以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李x荣(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地供应钢材建筑钢材,该《钢材销售合同》上“XX省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想之城项目部”之印章为李x荣(实际施工人)私刻加盖
此后,原告赵x辰、程x青向李x荣(实际施工人)供应钢材1486
18吨,折合货款5568033元
因李x荣(实际施工人)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赵x辰、程x青以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建公司)为被告,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乌兰察布市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5568033元及违约金2563660元
【诉讼策略】作为被告x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认为原告的起诉及证据存在致命的问题:1、原告并非适格的主体
原告据以起诉的主要证据《钢材销售合同》显示,建筑钢材的供方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且原告赵x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外,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钢材销售
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北京健伟xx家具有限公第1页共4页司,而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2、合同上印章属于他人私刻
被告x建公司应当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人,将实际施工人李x荣追加到本案诉讼中
由其证明《钢材销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