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管理制度(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管理制度药械购进和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向持有合法证明的企业进货,或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不得购进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二条建立供货企业档案,索取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合法票据,并应与企业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三条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并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台帐,内容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剂型、规格、数量、购进价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注册证)、外观性状、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等
第四条购进进口药品,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医疗器械)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管理制度药械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第一条药房(库)应与诊疗业务、生活等其他活动场所分开,药房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不得以方便为名,对外临街设置药柜
第二条药房内应配备与用药(械)规模相适应的,便于药品、医疗器械陈列和贮存的药柜、药架、垫物架、冷藏柜、湿度计等第1页共5页设备;应配有防潮、防霉、防尘、防鼠及避光、通风等相应设施
第三条药品存放时应按不同属性,做到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危险药品单独存放;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存放
做到药品陈列有序、分类明显、美观整齐
第四条医疗器械要实行专库贮存、专区摆放,不得与药品等其他物品混放
第五条药品保管养护时要坚持做到“五勤”(即勤检查、勤整理、勤翻晒、勤开门窗、勤清扫卫生),掌握各种药品的质量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科学养护
第六条中药材和中药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