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四条**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行政措施和调控方案;(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本级政府定价目录内的价格,制定或者拟定本级政府指导价目录内的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第1页共9页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