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第1页共7页部门和工会组织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