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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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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第1页共6页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城市规划XX县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第十条凡属中心XX县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第2页共6页所有。(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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