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审理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正确执行行政纪律,惩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理
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本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审理案件
第四条审理案件要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五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立案依据;(二)调查报告;(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批示;(四)全部证据材料;(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八条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调查报告;(三)全部证据材料;第1页共3页(四)处分决定;(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六)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办理,重要、复杂案件,应由两人以上办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第十条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一)被调查人实施的每一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实;(三)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四)案件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