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第五条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国家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获得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的淹没范围予以界定
第七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补偿标准由所在地省级第1页共5页人民政府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上报的蓄滞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确定
(二)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专业养殖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蓄滞洪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40%~50%确定
(三)经济林实行亩均定值补偿
经济林的种类和规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