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XX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XX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发区应按照XX省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吸收外资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为主
根据需要也可兴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外事活动场所和举办旅游、提供寓所等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XX省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对开发区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制订和修改开发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订和发布开发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四)检查、督促、协调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供应;(五)检查、监督、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六)协调解决开发区内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页共4页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各项职权以外,开发区内原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管的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消防、文化、教育、卫生、绿化、计划生育等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