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音像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保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对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二)负责制订、组织实施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总量调控;(三)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负责对音像制品的鉴定;(六)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影视音像管理处负责对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第1页共8页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根据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音像事业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对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