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供热管理,充分利用热力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权益,促进县城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XX县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XX县区内的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环保、物价、国土、劳动、安监、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电力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XX县区供热管理工作,供热企业具体负责县XX县区域的联片供热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在XX县区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和移动县城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十三条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相关用户应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抢修者拆除,拆除费用和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发生供热故障设施所有人承担
第四章供用热管理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对热用户的采暖收费面积丈量核实,并与热用户签署《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用热期限、室内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第1页共3页约责任、滞纳金等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向用户供热,保证供热质量
(二)及时处理用热户的报修申请;(三)管理人员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处理违章事宜应持证上岗;(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或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公告用户,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