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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经济补偿的相关问题停薪留职经济补偿的相关问题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障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
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到第三单位就业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并没有对停薪留职人员作出特别限制,因此在由用人单位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不同观点在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看法不一
观点一: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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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鉴于职工不在单位工作,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