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正职规章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任免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
市委工作部门的正职或常务副职,市纪委副书记,法、检两院的常务副职,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全委会闭会期间,对个别急需任用的本规定第二条适用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常委会作出任用决定前,必须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具体办法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三条县(区)党政正职的任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市委组织部提出任用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二)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对需要备案的按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省委组织部批复后,对没有异议的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请市委全委会研究表决
表决工作由市委书记或市委书记委托主管副书记主持,市委组织部介绍拟任用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和任职理由,经全体与会人员充分酝酿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计票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对需要按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待按有关程序办理完后再对外公布
第四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包括:委员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与提名人选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但可参加投票
第五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市委委员对提名人选的一些情况不清楚提出质疑时,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主持人可提请全委会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第1页共3页(一)委员对提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二)委员反映提名人选有组织上不掌握的政治、经济、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影响任职,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三)发现委员、提名人选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