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检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第1页共6页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