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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维权需要走出的三大误区加班维权需要走出的三大误区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原因,保安、商场售货员、司机、值班门卫等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大多不能正常上下班和休假
那么,这些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发现,在实践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特殊工作岗位与普通岗位的加班费制度是有区别的,对此,很多人的认识存有误区
误区一:8小时以外上班都算加班【案例】小李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按照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的工作实行综合工时制
每天工作11个小时对小李来说时有发生,有时周日也得上班,可公司却没有发过加班费
几年后,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加班费
调查中,法院发现,物业公司对小李等保安实施的都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即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法院计算后,认为小李的
实际工作总时间并没有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小李不应再获得加班费
【法官说法】实践中,劳动者基本都了解我国目前实施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但是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是按照上述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的,除此之外还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实施上述两种特殊工作制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即使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双休日上班了,也不一定能像采用标准工时制的普通劳动者那样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不过,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误区二:特殊工作岗位没有加班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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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张是某单位领导的司机,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工作就是每天接送领导上下班,临时有事也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