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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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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