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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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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09年10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官员,全总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门领导和来自医学、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基本内容简介: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则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上述修订案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也有专家对上述规定提出疑虑。如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认为,可以选择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草案中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关注焦点问题: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医学界、法学界专家认为原有条例亟待修订。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北京预防医学保健学会主任委员丁辉称,随着近年来宫颈癌和乳腺癌发病率的增长,用人单位应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以“两癌”为基础的体检。每天至少1小时哺乳时间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对此,有专家提出疑问,1小时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时间。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提出,是否可将1小时的哺乳喂养时间改为提前1小时下班。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针对草案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的和高强度的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带薪休假1至2天。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说:“女职工因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保留。”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表示,韩国已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类似做法值得借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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