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
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1页共4页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财政基本建设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