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土地规划分类1第三章规划基数的转换2第四章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4第五章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7第六章附则9附录A10附录B113附录B215附录B3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在《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办法》(浙土资办〔2020〕9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以及审批、备案等活动
第三条规划基础数据审查认定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查不通过不得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章土地规划分类第四条土地规划分类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规划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指基于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再经年度变更调查后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规划基础数据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调整基期年各类用地的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第五条土地规划分类采取三级分类体系
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二级类10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三级类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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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录A
第六条土地规划分类中农用地、其他土地原则上分到二级类,建设用地原则上分到三级类
根据管理需要,可进一步细分各类用地
第三章规划基数的转换第七条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