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职责衔接和效能提升的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明确要求“加快水污染防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已由单一的工业污染转变为工业、生活、农业、养殖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污染
因此,实行源头防治和部门共治,构建政府为主导、排污者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是目前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的最佳策略
目前,我国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矛盾困难的环境治理模式已基本形成,实现从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向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转变,从“督企”向“督政”和“督企”相结合转变,从注重污染物总量减排向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减排相结合转变,从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河长制的提出和实施,这种治理模式正在由体系构建走向现实操作阶段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由于理解偏差导致职责衔接不畅,直接影响了水污染防治成效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衔接问题进行分析,为各级尤其是市县两级在捋顺工作关系、提高治污效能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等方面提供参考
一、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理解和定位问题及分析(一)部分地区水污染防治部门权责划分不清
主要体现在对“统一监管”的理解和执行有误
有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认为只要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工作都得环保部门参与、指导和处置,而环保部门往往无条件服从上级安排,以至出现环保部门去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去河道清淤、捞垃圾、清网箱等现象,这种“看领导不看规定”的情况在基层时有发生
分析其原因,追责压力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环保工作问责力度加大,水污染防治出现问题时,环保部门时常被连带追究责任,导致环保部门在其他部门不作为时多有担心,由此便主动承担本应其他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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