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
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1页共2页第九条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
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