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XX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第1页共8页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