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力量,按照实施“科教XX县区”战略的要求,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考核第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任)制、岗位责任制
教职工聘用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县直学校、乡镇教育辅导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确立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县直学校中层领导、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和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选聘任用
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中层领导、农村小学校长由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公开选聘任用
第四条学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优良,思想品德良好,教学业务过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身心健康;(二)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勇于改革创新;(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其考核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乡镇各学校教职工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负责考核;县直学校教职工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和方法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岗位第1页共8页职责任务确定
考核要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办法、程序、结果、特别是优秀、良好等次的确定要公开公示,并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职工及学生意见
考核结果要作为调配、奖惩、晋职晋薪、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称限额内